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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让专业的机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办,2004、20号 和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 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代建制试行范围和代建单位选择,一.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再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单位也称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市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二、本办法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原则上推行代建制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 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2、科教文卫体 劳动保障,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项目 4,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 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5,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代建方式。项目代建方式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称,交钥匙工程,在代建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积极协助代建单位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 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2.具有乙级工程咨询 乙级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一级、国有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相应资质之一 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经营、公司.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4 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五、代建单位的选择、在试行期间.代建单位优先在有基本建设经验的、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选择.通过实行代建制、既给动力,又给压力 不断锤炼本市代建单位,努力培育做大做强本市代建队伍、进一步完善我市代建市场.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1、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2.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3 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七、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二,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八 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单位的专业资格审查和代建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管理,市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由市建设、交通 水利,教育 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代建制后,要充分发挥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避免产生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无事可做或放手不管的误区。尤其在项目前期审批 征地拆迁 竣工决算以及项目验收等代建单位难以独立完成的方面 需要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全力配合,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2,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备案。3 依法组织开展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 财政局等部门备案,4、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5、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6.协调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市监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等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违规行为.7.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工作。十.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加由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工作。会同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项目代建合同。参加由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会同组织实施部门与监理单位签订三方项目监理合同。4 参与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5,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6、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十一,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1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 可自行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应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由组织实施部门另行支付、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 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 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5。申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6、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等提交会计报表。7、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 在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8,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9,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10。依法与施工 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11 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12 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13,申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14.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配合使用单位办理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15 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16,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17.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18。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1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 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2,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3 将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授予与其有股权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4 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业务转包或者部分转让他人。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十三、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 采用代建制的须提出代建单位的选择建议 十四,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从有基本建设经验的.基本具备代建资质的市属国有企业中确定代建单位,十六、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 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作出详细约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监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 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2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十七,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市发改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 市发改委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3。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4 拟变更的设计的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十八,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 省和市有关招标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十九,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 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报代建单位初核。对未超过概算投资的代建项目,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对超过概算投资的代建项目 应事先报市发改委审查调整概算。涉及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二十,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 组织实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方可交付使用,二十一 实行项目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组织实施部门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代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二十二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策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二十三。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二十四。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四,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二十五,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 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拔付给组织实施部门 再由组织实施部门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 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并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十六。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资金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二十七,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 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二十八,实行代建的项目 代建管理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 项目代建管理费的费率标准初定为投资估算的2.5。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二十九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算.三十.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 审计局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五.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三十一.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决算超过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三十二、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 直至验收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按责任归属 轻重比例负责赔偿,代建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和廉政意识,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 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三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 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三十四、市建设.交通.水利。教育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决定抄送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十五 代建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 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三十六,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 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三十七,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 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经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 财政局及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作为代建单位业绩记入其代建档案 三十八.代建制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九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 依纪及时予以查处、六,其他事项 四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也应推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可以从南平市确定的代建单位中选择、也可以通过当地培育自己的代建单位、南平市将出台代建单位管理细则。建立南平市代建单位名录库、南平市本级代建单位和各县.市。区,代建单位进入名录库、由南平市发改委 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各地情况予以确定 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从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代建单位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四十一,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四十二。本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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