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 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 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平市。延平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 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建设村民居住区。点,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或在本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异地新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 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点、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居住区,点,的规划管理工作、市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村民建房资格审核工作.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村民建房批后监管工作。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及用地要求,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区村民居住区 点.总体布局图、延平区人民政府依据规划统筹规划区内村民居住区.点。建设规模 实施方案。建设时序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民居住区.点.的总平面规划图.并实施村民居住区,点 的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迁村并点.造福工程。高山村搬迁等异地建设的村民建房资格,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进行审核 编制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第六条.村民建房应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未编制村民居住区,点.的总平面规划图、不得审批村民建房,上述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规划区实行。三类分区,控制管理 一类区为禁建区 即城市化相对成熟地区、近期重点发展区域.重要景观廊道等,二类区为控建区,即一,三类以外的其它区域。三类区为特殊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三类分区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一,一类区范围 北起水东桥.南至南平大桥.西起环城路。东至绕城高速夏道段闽江大桥 同时.加上闽江两岸的工业路,南古路。朱熹路为界围合的区域.另划入朱熹路沿线南面150米区域、二、二类区范围.一 三类以外的其它区域。三 三类区范围,即茫荡山自然保护区和茫荡山风景名胜区、第八条。规划区村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一,一类区、禁建区,原则上停止村民建房审批.区内不再新增村民居住区.点、用地。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的村民建房按原已批规划执行。二,二类区,控建区 鼓励建设多层 中高层单元式 公寓式.住宅。适量建设联排式住宅 三.三类区 特殊区、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执行、二类区的村民建房应进入统一规划的村民居住区,点,建设 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现状村民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C级 和,D级。两类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在符合城市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前提下,签订四邻协议。经批准可以原址翻建。第三章 建房审批.第九条,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无住宅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三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 原有住宅属 C级.或。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民居住区聚集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城市、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不符合、一户一宅 政策规定的、七,有其他违法建设的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 经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复核。经复核无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建房的资格,用地面积和地质条件等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村民集中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和相关要求、编制村民居住区,点,总平面规划图、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区住建部门办理村民居住区.点.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村民居住区,点.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个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村民联建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联建户.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住建部门报送联建房的建筑设计方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经验线后.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建房建设。第十三条 村民个人申请在旧村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符合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的。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区住建局现场踏勘.符合总平面规划要求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村民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村民建房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区住建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村民建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区住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负责村民住宅的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村民建房为独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建筑层高控制在3 2米以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 中高层和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建筑层高宜控制在3,0米以内。村民建设单元式住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第十八条,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点。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旧村整治应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法拆除的 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 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区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划、国土 住建,行政执法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 批准以及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南平市各县 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县、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暂定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