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三明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三明市水利局为审批主体的项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企业资质审查等参照执行、第三条,三明市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局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第二章,技术审查、第四条,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三明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局业务科室办理 第五条,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予以预审并出具预审单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局分管领导批阅,对认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在预审单上说明理由。第六条、局业务科室收到局分管领导批阅后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正式审查工作,但不包括外业勘查,材料补充。报告修改等时间,程序如下 一 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和场所,二 成立评审专家组,三.将技术报告。专家邀请函等材料送达专家组成员,评审通知送达项目法人单位、四,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组织召开评审会、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七条.专家意见由专家个人撰写并签名.对其负责.专家组评审意见由组长草拟,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研究后定稿、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一起对其负责.第八条,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局业务科室应将存在问题和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评审纪律.一,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二 评审会相关技术材料由局业务科室负责收回并根据需要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三、参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有关规定。在工作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明财行.2016、31号文件取得每半天不超过150元的劳务费 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专家管理,第十条.专家库是指由三明市水利局设立和管理,由相应专业专家组成 为三明市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县级水利主管部门需使用本专家库的,可通过三明市水利信息网下载。其相应专家由使用单位负责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 年龄健康水平等 三明市水电工程科技室将加强对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专家档案.记录出席各项审查的次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的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三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增补。更新,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根据其专业特长,参加水利工程规划与建设类 水资源调查评价类,水土保持类 洪水影响评价类等项目技术审查,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至7人.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具备高级职称。由局业务科室从专家库中指定.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专家组成员,由局业务科室根据审查项目所属类别 工作需求及其所处行政区域分别按专业从专家库中提出2.3倍所需专家数量的人选。会同三明市水电工程科技室从选取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同时考虑新老专家。传帮带.年青专家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同类型.同批次组织外业勘查的项目可由同一批专家担任评审专家,需要聘请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由局业务科室填写表格报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同意.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科学,客观,公正.独立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对技术报告存有疑义或认为存在重大问题。提出质疑、查阅项目文件及相关情况、三。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四、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 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五 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六,参加评审工作可参照明财行 2016、31号文件取得每半天不超过350元的劳务费.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七、参加评审的专家发生的差旅费由其工作所在单位或由业主单位报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二,无特殊原因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 三、评审中发生重大失误.引起严重后果的、四.因工作。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五,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局业务科室应在每次评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家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达水电工程科技室.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 技术水平和综合印象等三部分。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局业务科室应将修改完善的纸质和电子版评审资料、一式一份,报送市水利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三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