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第一条.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安居需求、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居家养老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5层及5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5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和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意见。非住宅类建筑。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意见实施,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 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业主或牵头单位申请增设电梯,但是应当尊重原有规划现状。保护原有小区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第四条.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组织。协调 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制定本单位房改房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凡不属危房.近5年内未列入成片旧城改造的既有住宅均可列入增设电梯范围,尤其是大中型厂矿、医院.学校要把增设电梯当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老年人造福工程 牵头做好干部职工集中住宅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工作 解决老职工.老干部和医生、教师等出行的垂直交通问题,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签订书面协议书,并经拟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称,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应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后方可报建实施,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原已建成电梯井但未实际使用.需另增设电梯的,应经同幢。梯.号全体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应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后方可报建实施,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措、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 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等事宜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二 相关业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住金.2012.34号。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 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 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六 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履行本,意见、第五条签订书面协议后.可按幢,梯 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 可作为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 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 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 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工程报建 规划审批,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第八条、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一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和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检测鉴定报告及意见书明确增设电梯可行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将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和可行性意见书报住宅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二.制定初步方案,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 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日照分析结论、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三.进行方案公示,申请人公示初步方案、征求幢、梯 号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申请人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凭业主签名的协议书.应包括各业主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与处置。1。在市政府网站,市规划局网站和小区醒目位置。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公示初步方案 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增设电梯幢 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日照分析结论 见证备案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及维修 改造费用分担比例等.以及占该幢.梯.号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签名协议书,原设有电梯井但未实际使用,需另增设电梯的,应有经同幢.梯,号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签名协议书 对于同幢。梯。号业主未在该住宅居住的 申请人应将公示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可请业主原单位或所在地社区,业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并收集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证。2 公示期届满,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按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报建和实施.3。对增设电梯公示有异议的业主,应与无异议的业主代表联系,协商处理异议的办法。双方要求有关方面协调的,可请所在地社区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原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审批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4 经协商或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申请人提请规划 住建,街道及社区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一致意见.对于无故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主管单位或社区应出面协调解决 促进增设电梯工作顺利进行。若增设电梯方案能够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并已经召开听证会.该幢、梯.号少数业主 不足三分之一、或小区内少数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第九条。申请人履行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对已完成报建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实施便利,一,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申请人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等设计质量负责。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同幢。梯,号三分之二业主签署的增设电梯协议书 2.见证备案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5、拟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日照分析结论、6.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有关证明文件.7、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等。三。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增设电梯不得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 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如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涉及市政、供水、供电、燃气 通信、绿化,排污 质监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 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四。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向住宅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委托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开工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也可以由电梯产权人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资质的电梯安装 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第十一条,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该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该梯号业主所签协议为准,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 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多方利益,时间长 程序多 老年人年老体弱 难以应对组织协调 报建实施等相关事宜,街道办事处。社区。原房改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 业主所在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组织 指导,协调,帮助,有效化解矛盾,为老年人提供高效服务。共同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本、意见。中涉及规划,建设。市政 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 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 市 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本、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