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主城区和各县 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的重要内容。并将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严格弃土点用地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违法行为。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 并结合不同季节特点 施工阶段、气象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防治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当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承担下列职责,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二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三,建筑工程项目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协调解决共用场地,道路的扬尘防治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下列扬尘防治具体职责,一,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二 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控制扬尘污染源,三,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四.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规范文明施工行为。五.合理使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证专款专用,六 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相关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七、开展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 保证相关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八,定期开展施工扬尘防治检查和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 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九 收集整理施工扬尘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建筑工程实行分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承担下列职责,一 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三,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四、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施工扬尘问题或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基本要求,一、施工场地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连续设置硬质封闭围挡、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等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三,按照要求配置.使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 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四.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洒水抑尘。清除浮土 积灰、冲洗地面和车辆,保证施工场地和出场车辆清洁、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进行降尘处理 六.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工程以及切割。抹灰 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七 建筑土方、渣土.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在场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覆盖密闭式防尘网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要求.一、车辆出口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洗车台,冲洗设备 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 出场车辆应当经除泥冲洗、车身整洁 车轮不带泥上路行驶。二 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三。场内装卸的建筑土方,水泥。砂石等物料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四.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安装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视频监控设备,场内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要求,一.不能中断交通的。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当整洁硬化、二,市政道路施工时配备洒水车辆,对临时裸露.未固化场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进行洒水降尘。三、合理分段作业,采取分段开挖 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路基土方填筑时及时碾压并辅以洒水降尘 四.实施路面切割 破碎。钻凿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围护.遮挡,喷淋等降尘措施,第十五条,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要求,一,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二.配备能满足拆除工程压尘需要的洒水车。雾炮机或者其他喷淋设备,拆除作业时持续洒水或喷淋.雾。三,拆除二层以上建筑物时,按照建筑物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粉尘,废弃物飘散、四,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土方、渣土。垃圾运输业务发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进行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信息登记,检查车辆装载和保洁情况.防止运输车辆超载,未覆盖,车身不洁净出场,运输建筑土方,渣土、垃圾 砂石。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 覆盖等防护措施,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随意倾倒.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增加洒水或喷淋,雾、频次,加强覆盖封闭等有效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扬尘污染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 除应急抢险外,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会加重大气污染的相关施工活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控,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进行投诉。举报、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支持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舆论监督。对施工扬尘污染予以曝光、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土方 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 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诚信档案.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漏的,由市.县,市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三条、阻碍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的、三 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