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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政办,2017,22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2月8日。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 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 法规 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下共享使用.第四条,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 管理 维护与应用服务 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指导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六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汇交 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商丘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更新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开发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二,负责数字商丘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技术服务,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数字商丘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及培训指导工作,四.负责联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投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情况 确保数字商丘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共用的、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八条.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旅游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以及电信 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三。负责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九条.市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各单位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一 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一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库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等数据 是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专门存放,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国家规定的部门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 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保密处理和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 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 数字河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级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 共用的 统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 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三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商丘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各部门提交的更新项目,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其他部门 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进行财政性投资、二 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并及时提供给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开展市区及重点区域1、1000,1 2000或1.5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制作工作。第十五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二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持同步,第十六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 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空间位置等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规定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保持同步,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涉密网 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中按权限范围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规定的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未经国家规定的部门保密处理 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 未对敏感信息处理.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 资源中心 应用开发,智能装配。等功能.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平台运维管理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 对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设计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 应先向市信息化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向使用部门提供接入服务、第三十条 平台运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 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二条、数字商丘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空间位置、未经国家规定的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保密处理.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密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擅自向国 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数据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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