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涵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 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全省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 建立全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体系 监督和敦促、CBMS 桥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监督全省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类别进行复核,三 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对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余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四.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具体组织本辖区内所管辖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五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为本辖区内所管辖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六、收费公路路段运营管理单位为所属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第八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监管单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必须配置2名以上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管养单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原则。各县 市 区 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和高速公路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必须配置1名以上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二。主持桥梁的经常性检查与评定。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小修保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养护单位限期处理,负责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三 协助上级做好辖区内桥梁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四,提出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五,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六。负责在雨季,汛期到来之前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水毁隐患应抓紧在雨季、汛期前处理完毕、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七 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填写 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情况总结和桥梁技术状况总结 并上报管理部门,八 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挥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 损坏情况,第十一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 指导,督促.检查管养单位桥梁日常性巡视,经常性检查及小修保养工作.三 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组织实施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人为破坏情况下的检查 四 负责辖区内桥梁管理系统、CBMS,的正常运行.应用工作。及时更新数据,使其真实反映桥梁情况,五。提出实施辖区内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六 审查辖区内桥梁加固,加宽.提载及改建设计方案。并督促实施,七 参与辖区内桥梁的大中修、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八,主持辖区内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九。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每年年底提出桥梁养护情况总结,桥梁技术状况总结,十,审批辖区内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十一、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十二、提出并实施桥梁养护科研计划,第十二条,省级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指导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全省桥梁养护质量.二,指导、检查、督促各地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三 指导全省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四,建立管理全省桥梁养护技术档案.五 协调跨地区超重车辆过桥事宜。六、负责全省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应用工作,检查.指导全省桥梁管理系统的管理,运用情况。根据上报的数据更新省级系统,及时掌握桥梁的最新养护情况、七.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复杂或病害严重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 桥梁运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通过交,竣,工验收、并向有关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运营使用、二.桥梁附属设施完善。特殊结构桥梁应设置相应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 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已安排到位 第十五条、依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等设施时、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路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 应按要求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在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二,架设重量或压力超过规定的水.气,油等输送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 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公路桥梁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驶上桥梁.并能在紧急情况时由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第十八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公路桥梁时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公路桥梁、第十九条 履带车 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公路桥梁、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公路桥梁监管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 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十条。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 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 界标。第二十一条,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捕鱼,系缆 泊船,四 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二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第二十六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 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二十七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 由桥梁管理单位列入年度维护计划、予以安排.专款专用.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八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九条、桥梁检查按规范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相关检查的时间。方法 具体项目内容及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按现行公路桥涵有关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第三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应按照有关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 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经常检查由管养单位责任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完成,第三十一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 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和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评估 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实验等方法进行.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 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三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 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 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三十五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的建设和管养单位应按照确保桥梁安全的原则。通过论证制定桥梁长期检测评定方案。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 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年进行一次例检、三类桥每年进行结构检查、四 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第三十七条 公路桥梁养护计划安排原则为。一 重点考虑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二,对一般性露筋、小范围桥面破损,栏杆缺损、锥坡损坏在日常养护,小修和中修费用中安排 三,桥梁的加固应以恢复桥梁承载能力与运营安全设施为主,提倡推广应用新工艺 新材料,新技术、四.公路桥梁的管理。定期检查,特殊检测计划要列专项费用解决、专款专用.第三十八条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第三十九条,公路桥梁经管养单位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先行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监管单位,三 在监管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工可批复期间及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 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 同时在桥头两侧设置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条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 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四十一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 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其中公路桥梁养护大修,改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 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交通阻断施工信息应按 江西省公路路阻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第四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 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桥梁管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管桥梁的养护管理及技术资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单位或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收档资料的及时性 完整性,真实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及监管单位档案生成,收集.归档工作的检查指导,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本桥梁养护管理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第四十六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 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四十七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 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桥梁 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 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四十八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第四十九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 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五十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的中修 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 监控.监测 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 工验收等技术资料 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 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等,第五十一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 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五十二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 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八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五十三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五十四条 各监管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桥梁特点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 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五十五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五十六条,发生由于桥梁封闭或垮塌等原因造成公路交通中断时,桥梁管养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上报信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阻断符合报送规定时 应按照报送流程及时报部 县。乡公路阻断时应按照流程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公路管理局,第五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 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不得流于形式,涉航桥梁须邀请同级港航管理机构参加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第六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 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章、桥梁养护管理责任追究。第六十一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六十二条.没有组织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管养单位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涉航桥梁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航标等通航设施,造成船舶碰撞桥梁而导致桥梁安全事故 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十四条.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六十五条.没有落实及督促管养单位落实桥梁养护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监管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六条、桥梁加固维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对设计、施工 监理,管理四方 查明原因,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