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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 确保消防供水,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市发展改革 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 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市消防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就市政消火栓规划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第七条,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不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米,三 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 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四,地上式消火栓应当采用直径150毫米或者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三出水以上的栓口,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由100毫米和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市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保障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市政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三章.安装与维护,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市政消火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安装、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江西省新余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负责下列事项,一 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给水管线的铺设、二.24小时内修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市政消火栓,三。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四,按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订的计划 对不宜继续使用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前款规定事项产生的费用,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二 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三、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四,定期试水、市政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二。圈占。埋压.损坏市政消火栓,三、擅自利用市政消火栓作其它用途,四、以市政消火栓为圆心 半径10米范围内堆物 搭建。设摊、妨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五.以市政消火栓为圆心 半径30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市政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政消火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根据网格化管理职责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数字平台转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居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对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检查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责任。第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二.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并应当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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