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 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 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 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 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 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 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 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 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 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 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 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 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 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