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 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 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 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 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 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 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 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 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 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 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 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