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 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 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 框架结构 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 并取得有关证书后 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 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 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 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 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 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