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 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 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 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 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 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 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 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 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 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 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