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 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 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 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 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 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 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 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 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 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 场内无积水 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 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 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 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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