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 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 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 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 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 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 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 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