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 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 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 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 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 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 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 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 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 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 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 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 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 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