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 规范房屋拆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 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 砖木结构 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 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 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 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 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 沟管保持畅通 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 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