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 在牡丹区政府,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 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 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浓雾 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