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在牡丹区政府 定陶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 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 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 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 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 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 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 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 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 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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