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拆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单位,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 在牡丹区政府 定陶区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四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条、四区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 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四区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第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 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拆除工作,第六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 爆破拆除三种 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 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第七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第八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第九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第十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 场内无积水 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遇有大风 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 禁止拆除作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之百 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 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 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十四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除限拆期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具结 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