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6,32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任务自2016年起 全市范围内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 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 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建设单位及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建设开发项目执行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保障性住房执行。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根据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一,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立项阶段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相关资料,是否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 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规划布局,日照条件,雨水收集、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设计方案及指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导则等相关要求,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或在建筑节能专篇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 结构、给排水 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规划设计审批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七.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八.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 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十.加强后期运营管理、已通过验收的绿色建筑各相关单位应确保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外 还应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现、四节一环保,的建设目标、三,建立奖励机制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现有补贴政策外。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照一星级5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星级10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三星级20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奖励。不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其奖励资金由各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支出。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强化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就各个管理环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出审查和监管措施 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