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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6月25日,漯河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区建设品质。保障住宅区功能齐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保障房项目,其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用房 是指为小区管理和服务而使用的物业管理、文体娱乐.医疗服务和商业服务等房屋.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的绿地 道路 供水、供电。供气、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安保设施等公共配套及辅助设施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 民政,文化。体育,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配建住宅区内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内容.第六条.公共服务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不得设在临街位置,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住宅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 含10万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设在建筑底层或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6.二.住宅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4 且配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三,住宅区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用房应单独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2、且配建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第七条。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建地下停车位或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车位不得暴露在外,实现人车分流.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底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商品房住宅区每百平方米1、0个车位,二。保障性住宅区每百平方米0.5个车位 第八条,非机动车停车位 商品房住宅区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宅区按2辆、户配置,停车位造型应设计美观 并配备充电设施。第九条 住宅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建设、收费到终端用户。上述设施中因城市基础管网尚未配套到位的 应完成住宅室内管线的铺设.并负责落实相关的供应渠道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应措施。并保证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第十条。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应当具有直达的硬化道路和相应的照明设施 住宅区的绿化设施和道路。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范进行建设 绿地率不得低于40,第十一条,住宅区内雨水。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 污水排放系统 第十二条。住宅区应实现安全防范监控设施全覆盖.第十三条、住宅区应按设计的住房套数配建信报箱群、第十四条.凡在西城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区必须配建先进的太阳能设施、以满足业主的照明.取暖等低碳环保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区内的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首次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中预先保留足够面积的房屋供过渡使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售许可中将该部分房屋予以保留.待后期配建到位后再撤销保留。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及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建设供水 供电 供气。供暖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第十八条.住宅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下列非经营性公共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一。住宅区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市政公共道路的除外,二、住宅区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它非经营性用房、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汽车停车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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