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23日.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 非经营性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库、楼,以及临时建设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征收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西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召陵行政新区中心区及部分区域、开源新城规划建设区,以及各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由各属地辖区政府.管委会 自行征收 市规划管理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属于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各区政府 管委会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属于所属区收入,缴入区级国库,各区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由各区负担。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不再符合城市配套费减免条件的、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属市级财政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到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的辖区政府 管委会。出具的具体项目城市配套费落实证明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国家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一,国家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经征收机关审查.报市规划联席会审定 二,属地征收城市配套费范围内需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征收机关依据市规划联席会会议纪要办理城市配套费减、免,缓手续.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开户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开户入网手续.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 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三年,2008年1月31日印发的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8 10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