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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每月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二条对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城区。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 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许昌县兴业大厦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许昌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市环保局及市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魏都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许昌县兴业大厦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后按建成后站点计算,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市人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东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许昌学院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后共同计算 对最后一名县。区、政府,管委会.扣缴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第三条对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每月污染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污染综合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各县。市、污染综合指数按照各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对最后一名县,市。政府扣缴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第一名得分100分。每下降一名扣10分。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名次的第一名得分100分。每下降一名扣10分、第五条为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的真实性 公正性。对各县,市,政府自行管理的自动监测站实行事权上收、由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和维护,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排名及资金扣缴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 对有关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 实施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 第七条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用于支付空气自动监测站社会化运营经费及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外,其余全部用于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份额按照每月排第一名的比例计算,每月排第一名的次数,12、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所获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县 市 区。政府,管委会 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第八条对一个月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对其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领导予以行政问责 对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行政问责。分管领导停职检查.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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