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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 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3月1日。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管理。规范公交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交规划的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公交运营管理。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电车.公交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交服务的停保场。站务用房,候车亭 站台,站牌及供配电等设施、第四条公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协调 优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政府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在公交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第五条公交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交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工商。财政。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管理工作,第七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交合理的价格机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交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交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交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第八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公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交发展规划,第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对城市公交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进行审核和规制.对经审核后的成本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偿或补贴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公交发展规划确定的公交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建设城市道路 航空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旅游景点。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网点和文化体育馆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公交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涉及配套工程建设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公交服务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时。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公交发展规划、优先新建和改建影响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并按照规划建设港湾式站点,候车亭和专用车道.第十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交发展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应事先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公交服务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监管工作.公交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前,公交服务设施建设者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签订移交协议.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公交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保持公交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运营秩序良好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拆除、占用或者毁坏。污损,遮盖公交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建或者经济补偿、第十八条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在公交站点及其前后30米路段范围内、禁止停靠其他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第四章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公交运营线路的审批。并颁发相关证件,未经批准 不得从事公交运营活动,第二十条未经批准 不得购置公交车辆.凡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必须取得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未取得公交车辆证件的车辆 不得参与公交运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公交驾驶员。乘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 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对公交车辆证件实行年度审验,第二十三条利用公交运营车辆.公交服务设施等设置广告。应当考虑社会综合效益。符合城市广告管理,市容管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广告应事先经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同意 经城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在公交运营车辆,公交服务设施等处设置广告,应符合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示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运营相关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第二十四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运营线路或者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经营者、公交经营者应当提前1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交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歇业.申请办理停业、歇业期间,不得擅自停业 歇业 第二十六条公交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线路,时间 站点,班次和车型运营 二,执行公交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三。按规定统一制作和设置运营标志,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在车身后和车厢内显著位置标明公交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的投诉电话 四.实行无人售票的应当在起始站提供零钱更换服务.五.公交车辆服务价格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票价执行,六、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七。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义务宣传禁止往车辆外抛掷杂物行为 八 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 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九。执行公交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公交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及时向乘客提供报站提示服务 二。协助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三 禁止强行拉客,滞留候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四,禁止无理拒载。中途逐客等行为,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六。仪容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七。进出站台应当靠右,有序 单排停车,八 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九 遵守公交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公交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公交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第二十九条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公交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条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按上下车规定有序乘车。二。主动买票 投币.刷卡。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携带宠物等易伤害他人的动物.物品上车,四、乘坐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不得跳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五 不得向车内外乱扔废弃物。六,其他有关乘车规定,第三十一条公交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建立健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将安全教育与培训纳入日常化考核内容,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六。及时 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七。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公交票价的核定和调整、由公交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第三十四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公交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投诉者对公交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十六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对公交经营者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公交经营者正常的运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交经营者和公交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交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运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设备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公交服务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 车辆技术 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交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二.未在公交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三,公交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四。公交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五。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六、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公交服务设施的,二 擅自关闭,拆除公交服务设施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的、三、在公交车站停放非公交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四、覆盖,涂改 污损.毁坏或者迁移 拆除站牌的.五。其他影响公交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公交经营者或乘客向车外乱扔废弃物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许昌县、魏都区.许昌新区 开发区,东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公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禹州市、长葛市 鄢陵县、襄城县的公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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