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 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 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 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 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 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 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 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 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 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 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 项目实施工作.竣工 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 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 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 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 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 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