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验收方法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 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 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 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 初验由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 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 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 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 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 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 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 石坎 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 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 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 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 地下水为辅 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竣工、报告 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 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 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 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 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 图表 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 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 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