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 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 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 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 二.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 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 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 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 田坎边坡稳定可靠 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 集中连片 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 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 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 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 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 地下水为辅 排水沟渠配置合理 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 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 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 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 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 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 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 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 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