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 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 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 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 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 二.初验由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 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 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 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 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 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 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 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 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 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 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 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 项目实施工作。竣工。报告 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 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 作为区 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 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