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 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 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 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 市级验收.省级备案 复核 的形式进行 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 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 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 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 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 布局合理 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 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 应设置成水平梯田 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 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 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 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 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 六 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 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