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 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 复核,的形式进行 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 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 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 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 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 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 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 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 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 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 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 项目实施工作、竣工 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 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 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 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 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 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 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 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征求群众意见。四 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 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