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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 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 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 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 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 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 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 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 宜采用蓄 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 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 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 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 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 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 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 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 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征求群众意见 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 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 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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