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 对拆旧区复垦 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 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 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 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 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 第六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 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 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 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 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 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 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 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 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 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 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 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 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 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 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 项目实施工作,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 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 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 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 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验收程序.一 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 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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