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 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 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 复核.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 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 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 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 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 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 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 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 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 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三,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 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 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 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复垦前 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 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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