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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 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 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 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 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的形式进行 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 二.初验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 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 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 三 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 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 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 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 2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 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 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 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 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 四,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 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 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第八条 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 竣工,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 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 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图件需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 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情况。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 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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