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局部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项目区部分拆旧地块完成复耕后的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局部验收不超过2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后。对拆旧区复垦.安置区建设。建新区指标使用、资金返还和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项目验收全面负责,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验收方法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分期分批组织局部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实施单位自验、区 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复核、的形式进行.一,自验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对于建设用地已复垦为耕地,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自验,按实施进度分期分批申请验收、二,初验由区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测量勘查复垦地块 核实复垦耕地质量,初验合格的 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局部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内容见第八条.一式两份,三,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四.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复核、第六条,验收内容.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后期管护措施,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建新区指标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及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三。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 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 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项目区土地复垦标准,复垦地块满足耕种要求。田坎边坡稳定可靠 田间道路和灌溉沟渠因需而设 布局合理,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规划拆迁复垦区域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垃圾必须彻底清除干净,复垦地块达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耕作层厚度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50cm以上.二,丘陵或山区复垦坡度小于25度、坡度为5度.25度的 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宜因地制宜采用土坎 石坎.土石混合坎.植物坎等保护方式。三 田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路面夯实。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需要.田间道的路面宽宜为3。6m。生产路的路面宽宜为3m以下,四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 集相结合的方式.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排水沟渠配置合理,必要时要建设相应的电力、水利配套设施 第八条,申请验收提交的材料。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地块情况明细表。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初验基本情况 验收内容认定意见。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结论。验收组成员签字名单.三。项目实施工作,竣工 报告。重点是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协议 拆旧区复垦情况.安置区房屋质量验收报告。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工作经验 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四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五,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六、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及批复、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台账、七、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两人以上签字的实测成果报告。八。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 影像资料、复垦前、后同背景可对比照片 每宗地块2组以上.九、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图件需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验收程序.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 查阅档案材料、查看有关批复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三、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征求群众意见.四。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核、验收合格的复垦耕地面积.作为区、县.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完成项目区有关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