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级市。区的城区 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第四条.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 指导,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 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第八条、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 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 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 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三 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 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 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五.砍伐或擅自移植,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第十一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 消除危害,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 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 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 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 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十六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园林,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园林 林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崂山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二十条,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