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 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 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 化粪池 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 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第十二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 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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