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订,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 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 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