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 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 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 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 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九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 兼。职管理人员 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第十二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