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第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第十二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 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