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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00年1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第八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九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 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第十二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 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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