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 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月4日,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打通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通道,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建管并重,租售并举和可持续运营、促进我市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 含吉利区。下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采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集中建设、用工企业自建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四条,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全市存量商品住房中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选择 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收购.收购商品住房。根据,政府采购法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公告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收购原则。坚持布局均衡、配套完善,户型控制 套型合理。过程公开 结果公正的原则,二.收购条件、项目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完善,形象进度达到要求.收购的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含简装修.三,收购价格.按不高于开发企业备案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85。加简装修费用确定。简装修费用以政府部门审定为准。四,收购程序 委托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采购 第五条、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需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用地意见、国土部门落实项目用地,按政府采购及其它相关规定实施,新建项目安排以城市区为主.县级城市和产业集聚区根据需求合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推广绿色建筑.合理确定造价、不得压级压价或降低建设标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第六条,按市场价租赁相对集中的70平方米左右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区由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签订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租赁合同、市场租赁价格和公租房租金价格差额可向市财政申请补助、县 市.由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签订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租赁合同 市场租赁价格和公租房租金价格差额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含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平台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人。政府与企业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共建,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确定其不动产产权 不动产产权可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不得分割出售、市.区 不含吉利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配.县.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分配,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组织分配 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也可按照自愿原则.交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要采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 要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 办理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并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利用统贷统还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资产形成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政府投融资平台要对其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 按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收取租金,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十一条.市,县 市,要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分配效率,方便群众申请。项目位置,建设进度 房源信息。分配信息,分配结果等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要重新认定住房保障资格,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继续租赁或购买。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一,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基准租金 房屋产权人可根据住房供求情况向下浮动 二,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可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社会化的运营管理机构代为管理。鼓励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要首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 市,县.市 政府可根据本地保障房数量.结合住房保障总需求 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用于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共租房规划建设总套数的30,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3年的 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定比例优惠,二.各县、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县、市 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前按照廉租住房立项建设并实行租售并举的.其产权处置与管理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八条,市。县。市,实行租售并举期间、不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从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解决、也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房作为公租房予以解决,第十九条,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等租售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要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及管理部门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开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专户.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户资金只能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 管理以及偿还建设贷款资金、第二十条.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