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10、3、1,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1.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加以回收。2。凝结水回用到工艺热水时应满足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特别是凝结水回用到锅炉房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该规范对蒸汽凝结水回收利用有强制性条文要求 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 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达标后排放,10,3、2 采暖通风和生产用蒸汽凝结水.压差小于0。3MPa可以合管输送。如压差大于0、3MPa应采取措施后 才能合管输送,10,3.4。由于回水管道内为汽水混合两相流动,所以管径较大.投资高,对于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以回收热量 降低水温、缩小管径、节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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