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10。3。1.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1.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 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加以回收,2,凝结水回用到工艺热水时应满足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特别是凝结水回用到锅炉房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该规范对蒸汽凝结水回收利用有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10。3,2、采暖通风和生产用蒸汽凝结水,压差小于0,3MPa可以合管输送。如压差大于0 3MPa应采取措施后.才能合管输送,10,3、4 由于回水管道内为汽水混合两相流动、所以管径较大,投资高.对于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以回收热量。降低水温,缩小管径.节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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