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电气消防和报警9,5、1.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坯布,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9,5.2。印染工厂其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9。5,3,在使用煤气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 热定型工段,在使用甲苯 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调配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在使用液氨等可能散发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9,5,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有关规定,9、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9,5。6.车间内应设置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车间应急和疏散照明设置场所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9。5。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