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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国土资源、水利.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 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 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四、调整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原则上按20,确定,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不包含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和历史传统街区.四。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不宜低于60,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应达到原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的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配套建设绿地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挖掘取土。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 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的管制要求、保证栽植绿化苗木的生长空间,第十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二十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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