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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开封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开封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 中水。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必须配套同步进行 第七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再重复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八条对已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 其他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 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 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管廊后期日常管理和为维护.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四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四 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六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 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 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可先行挖掘抢修。同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 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二 爆破、三。挖掘城市道路、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 按照,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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