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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 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 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 输送设备 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 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 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 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 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 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 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三,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 项目试运行报告。五 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 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 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 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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