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 公正 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 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 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 装卸 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 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 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 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 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 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 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 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 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