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 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 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 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 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 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 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 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 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 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 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 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 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 7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 8 闸阀门 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