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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 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 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 工程质量经施工 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 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 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 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 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 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一 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 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 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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