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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工程现场 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 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 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附件3,第三章 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 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 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 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 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 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 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 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 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1 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 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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