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 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 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 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 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 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 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 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 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 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 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 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 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 8,闸阀门 启闭机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