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 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 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 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 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 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 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 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 要求 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 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 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 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 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 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 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 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