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 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 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 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 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 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 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 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 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水运养护 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 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