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 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 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 重载试运行 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 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 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 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5.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