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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 一 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 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 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 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 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 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 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 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有尾留工程的 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 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五.建设,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 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 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 1 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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