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 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 重载试运行 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 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 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 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 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 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 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 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一 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 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 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 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