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 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 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 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 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 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 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 项目试运行报告,五 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 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 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5,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启闭机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 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