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 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 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 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 以上,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一 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三 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第十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第三章 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 符合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五 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七 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 具体指标见附表9,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表,1,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2,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3,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4、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5,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6,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7,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8.闸阀门 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9。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