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和计算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随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和计算工作,第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和计算、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证之前完成配套绿地验收有关计算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 居住区 开发区绿地占其总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区,清河路以南.交通大道以西 汉东路以北,氵厥、水河大堤以东所围成的区域 改造不低于25。二、市区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指标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单位不低于35.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 休疗养院、所。部队营房。机关团体及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应达到2,以上,五,城市内的河 湖及铁路旁等都应种植相应宽度的防护林带,第五条.加层的建设工程项目 按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占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第六条,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对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绿地面积实行分期审核、前期绿地实际面积超过规划指标部分可冲抵后期绿地面积,不足部分应先预交400元,m2的绿化补偿费,第八条、城市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计算入配套绿地面积.第九条.配套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垂直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山丘 城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位,居住区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 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 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二。单位。居住区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 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单位.居住区绿地 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单位、居住区绿地.三。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 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四。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五,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六,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七。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八,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 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第十一条、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第十二条,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 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二。独立园林设施,三.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划标准的、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足绿化用地面积.并处以所缺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绿化费用的标准为每平方米87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