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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 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图纸,文字 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 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随州经济开发区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和曾都经济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曾都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及新农村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广水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广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收集、积累和移交 第五条,建档案范围包括、一 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方面的档案、五、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方面的档案,七 城市防灾以及人防设施方面的档案。八,城市工业 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九、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的档案,十。城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本条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按照建设部城建档案分类大纲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对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和要求,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第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且应完整.准确 图形清晰、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市城建档案馆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限期补充完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停建 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 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进展,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系统,完整.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所有权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6号.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 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第十四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 防尘.防虫,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五条.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有关规定监督销毁.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存档手续 或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由城建档案馆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曾都区 广水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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