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道路 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城市照明等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荆门城建集团.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受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代建 市住建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委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东宝工业园区,化工循环产业园区,漳河新区,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化,路灯,排水和污水管网 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机制的意见 荆政办发 2013,12。号文和漳河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第七、八次会议纪要精神,分别由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高新区负责,市住建委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及行业监管工作,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发改、财政,城投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第二章.城建计划编制.第五条.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明确近期城市建设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按照先急后缓、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结合各自需求,每年向市住建委申报部门和区年度建设计划、城市建设科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经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征求市发改,财政、城投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实施。第七条 在年度城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征收补偿,建设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或者因服务工业项目。服务民生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调增、由各部门和各区在下半年提出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城市建设科统筹汇总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实施、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住建委前期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研究.建立项目库、开展项目前期等工作、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提供依据。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土地预审 用地规划 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图设计等手续 第十条 项目前期可研 环评,方案设计由前期办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经委领导审定后需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设计方案需报市城建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二条,前期办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审定后的设计方案,提出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专业专项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及对设计的完善优化,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前期办应加强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在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前 应组织建设、管护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100万元以上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勘察设计科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工业园区道路,园林绿化设计有关规定要求,中心城区道路井圈.井盖,站石,步板砖等材料的选用原则上应执行市政基础设施用材有关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广场公园设计原则上应执行荆门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有关规定要求,第四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变更设计。计量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办理结算、以及经济纠纷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报告 造价咨询机构要确保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 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因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造成后期财政评审.审计结果增减幅度超过10。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应暂停合作、第十八条.根据,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 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荆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提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告和相关预算评审资料 接受财政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确定的依据。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投标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进入投标单位名录的企业方可报名参加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投标单位资格名录制审查由委招标办牵头负责、城市建设科 建筑管理科和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配合、委招标办.城市建设科每年年底制订投标单位资格名录申报实施方案 经审定后在网上公示。企业按公示要求自行申报 委招标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 经委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实施、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公开招投标、招标方案应按程序报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事前应报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二条.项目中标结果应报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委招标办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的行政监督 委监察室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中标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 总监原则上只能就近承担1 2个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项目监理.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及总监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委城市建设科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总监,如确需变更,经本人同意,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投标单位的分包方案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投标后的分包应报委领导审定。同时报委招标办备案。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后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 省 市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与中标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应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对工程监理内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合同须按程序报经委领导审定后签订 重大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市政府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市政府审批同意后 其合同价格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参照类似招标项目下浮比例确定、特殊情况提前开工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征求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见、比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七条。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合同价格后上报委领导审批。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城建档案,设计审查等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参照相关取费标准下降一定比例后确定合同价格上报委领导审批。第七章,施工许可,第二十八条.市级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按程序报委城市建设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委城市建设科核发开工报告.区级政府实施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初审后到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住建部门核发开工报告、第二十九条.1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广场、供水。排水,城市照明等项目。在完成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并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后,确因项目急需尽快实施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 正本待施工许可其他条件具备后核发,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具备所有条件后核发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城市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施工 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合同、四、监理合同,五,质量监督通知书。六 安全监督通知书 七。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八章,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第三十条。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但参照市政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主要负责对项目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工程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等措施,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的现场安全监管和恢复质量监管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质量和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市住建委报告。第九章,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申报项目实施审批。二、按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则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工,三 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原则上施工现场征收补偿工作未达到70,不得开工,四,建设,监理单位完成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测量放线等一系列施工准备工作、第三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或开工报告核发前确需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市住建委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工.重大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要先行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应先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提前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报请市住建委审定,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量签证记录。工程招投标后如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组织中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 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工地现场须按规定设立围档以及告示牌,指示牌等各种警示、指示标志,注意保护各类地下管线,测量标志等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 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确保.三控制 两管理、一协调。三控制、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两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对工程项目过程加强协调.第四十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权属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三 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四 在管线施工覆土前,应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规范.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五.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管线档案资料,第四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价5.或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住建委审批,并按.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制定调整方案、第四十二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组织初核、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文件向市住建委提请投资变更申请并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因调整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停工复工,重大施工措施调整,改变施工工艺、变更合同计价原则和价款等非工程设计变更调整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单位和市城投、审计等部门人员会商或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按以上程序申请投资调整、第四十四条,禁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施工单位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严禁转让监理业务.第十章,竣工验收备案。第四十五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后期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委城市建设科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并按程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参与工程验收.行使行业监管职能,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工程档案移交书,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职业操守.技术水平。履职能力 敬业精神等多个方面的能力和表现进行动态考核考评.在备案同时向市住建委上报考核考评结果、市住建委依据考核考评结果建立施工 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及个人履职信息库,并以此作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第十一章。工程移交。第五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城市建设科应及时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与后期维护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第五十一条。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出具移交清单,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后期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第五十二条 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后期维护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原施工单位应承担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第十二章。资金申请与拨付,第五十三条,工程款申请与审核,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提交形象进度报告 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需监理单位总监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二,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委城市建设科,财务审计科初审并报委城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经主要领导批准.送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核准和支付。三,工程尾款支付需附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验收存档证明。工程质量保证金退付需附质量保证期满复验文件、四 工程款申报支付原则如下、1,在建工程按形象进度70。支付工程款、且不超过合同价70 2、完工工程按形象进度80,支付工程款,且不超过合同价80,3、工程审计后。工程款支付到审计结论金额的95、5.的余款,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结清,第五十四条,勘察 设计,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费用、由乙方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报批,第十三章、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合同及有效文件资料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编制.一.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工程,应在1,个月以内完成。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工程、应在2、个月以内完成。三.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3.个月以内完成。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在,30。日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委城市建设科,财务审计科负责竣工结算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章,廉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委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五十八条 委前期办和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的规定同时签订,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并报委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章 违规处理。第五十九条。参与工程咨询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各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区参照以上实施意见自行实施 第六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