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 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 逐级考核。县 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 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 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