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 逐级考核.县,市.区 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 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 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并抓紧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