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 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 67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 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 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 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 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作为对各级政府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 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