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1 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 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 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 发改委,教育。公安 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 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 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