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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 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 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 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 民政、财政 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 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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