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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 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 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 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 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 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 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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