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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 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 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 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由综治 工会 发改委,教育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 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 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 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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