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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 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 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 商务,文化。卫生 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 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 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 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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