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 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 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县 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 政府 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 发改委 教育,公安,监察 民政.财政,住建,商务 文化、卫生,工商 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 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 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