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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 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鄂政办发,2013 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 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 逐级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 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 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 民政,财政、住建 商务 文化 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 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 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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