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 市 区.政府 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公安 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作为对各级政府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