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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国办发 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 2013 67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 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县。市,区 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乡镇 街道、行业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乡镇 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工会,发改委,教育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 住建 商务。文化。卫生。工商 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 暗访调查等方式 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第十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政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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