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管线工程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综合管沟空间资源.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沟.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综合容纳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及地面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持地下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 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井盖等、市城区规划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 范围内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下综合管沟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有违本办法的相关事宜。由市城市办负责协调.市国有资产管理,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价格 市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市国资委委托.负责政府投资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 向地下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 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出租沟体空间使用权和提供管沟及管沟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收取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第五条.地下综合管沟竣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交付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管线入沟前 各管线单位应做好管线专项设计并报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做好管线综合设计,所有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做好施工图设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有地下综合管沟的情况下.管线单位的管线必须由综合管沟进出。特殊情况需在综合管沟之外另行埋设管线的 需经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 施工方案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支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督、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九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对原管线进行改建 扩建.应提前7日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设计方案需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地下综合管沟内的整洁 不积水和通风良好 二 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负责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四,地下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 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制定地下综合管沟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地下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服从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 二 及时缴纳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 上报记录等,五 编制实施管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七,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地下综合管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 爆破。三。擅自打孔或者进行顶管作业。四,危害地下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地下综合管沟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维护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四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进行日常维护或因紧急抢修 破坏其他管线单位管线的,应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五条,需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向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管沟,未经维护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 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遇到紧急情况时,维护管理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可由维护管理单位先行垫付,紧急情况因人为原因所致.对地下综合管沟沟体,附属设施、管线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依法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管沟沟体及附属设施损失,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管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