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 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 户外广告牌,宣传栏 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 路名标牌等 二 交通服务设施 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 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 售货亭,充电站等 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 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六 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 公共饮水器,洗手器 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 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 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 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 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 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 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