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 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 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 邮箱 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 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 景观艺术设施 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 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 数字通信设施等 六.公共卫生设施 垃圾箱 公共饮水器,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 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 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规划要求的 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 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 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