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 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 交通服务设施 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 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 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饮水器 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 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 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 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 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规划审批程序为 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 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 提供发改部门立项 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