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 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 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 充电站等,四 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 五 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 数字通信设施等,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 公共饮水器.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 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 分接箱 配电房 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 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 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 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 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 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 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