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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 交通服务设施 娱乐服务设施 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 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 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 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 交通管理指示灯 指示牌 公共汽车站点 路障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 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 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 数字通信设施等,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饮水器 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 占用 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 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 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 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 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3 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 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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