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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 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 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 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 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饮水器。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 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 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 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 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 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 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 2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 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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