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 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 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 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 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 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 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 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六 公共卫生设施 垃圾箱 公共饮水器。洗手器 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 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 不需新征地的 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 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 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 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 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 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 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