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 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 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 宣传栏 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六,公共卫生设施 垃圾箱,公共饮水器,洗手器 公共厕所。窨井盖等 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 变压器,配电箱 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 必须符合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 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5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 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