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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 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 邮箱.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 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 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饮水器、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 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 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 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 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 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 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 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 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 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报告。2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 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 备案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 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 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 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五 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 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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