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 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 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一 信息服务设施 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 路名标牌等、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 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 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四、景观艺术设施 亭廊建筑 花坛树池 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 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 六,公共卫生设施 垃圾箱 公共饮水器.洗手器 公共厕所,窨井盖等。七 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 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第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 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 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不需新征地的 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 制度 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报建资料 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复印件 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 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 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4,需发改部门立项 备案的项目 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 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 方可变更,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 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