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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六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村 居。民防火公约,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 疏散演练。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配置相应消防装备,五。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按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经费保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 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四.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逐步实施消防规划 五,结合辖区特点,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管理,落实经费保障。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 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四、结合辖区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五,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 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七。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九、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 组织施救、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方案,预案,逐级报批、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二,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需要。每半年对所属村,社区。至少检查1次、三 联系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协调。解决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五.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善后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村 居。委会消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二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装备 定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村 居,民委员会其他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参加灭火演练 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二条网格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掌握网格情况、建立居民家庭。商业服务网点,特殊人群等台账。二、落实。一日双巡 的工作要求.排查火灾隐患、采集消防基础信息、通过。社区E通,消防巡查模块上报 三、按时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对不能解决的 及时上报,四,宣讲消防知识或发放宣传资料,针对孤寡。独居,病残等重点人群、每月开展1次入户关照。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和技能。六。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协助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为消防部门扑救火灾提供支持。第十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参照,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实施。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火灾责任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机构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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