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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公共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 健全乡镇 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 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三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六,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居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相应消防装备,五、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按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落实经费保障,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 明确乡镇,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四、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逐步实施消防规划 五、结合辖区特点 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 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加强队伍管理 落实经费保障,三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四,结合辖区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七.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九。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 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方案.预案,逐级报批,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二。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需要 每半年对所属村、社区,至少检查1次 三。联系公安。城管 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五 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善后等工作。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条村 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领导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参加灭火演练,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 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网格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网格情况,建立居民家庭,商业服务网点,特殊人群等台账,二.落实.一日双巡.的工作要求,排查火灾隐患,采集消防基础信息、通过,社区E通,消防巡查模块上报,三、按时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四、宣讲消防知识或发放宣传资料.针对孤寡。独居.病残等重点人群,每月开展1次入户关照、五 积极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和技能.六.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协助处置初期火灾 组织人员疏散。并为消防部门扑救火灾提供支持,第十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参照、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实施,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火灾责任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机构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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