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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 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村。居 民防火公约.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 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相应消防装备。五。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按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落实经费保障 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 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四 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 逐步实施消防规划、五、结合辖区特点,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 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管理,落实经费保障.三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四,结合辖区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 场所等火灾易发领域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五 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七,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九,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 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 调查和善后工作。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方案.预案。逐级报批。组织开展消防工作,二,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需要、每半年对所属村,社区.至少检查1次。三。联系公安。城管 安监 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协调。解决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五、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 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善后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领导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组织制订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装备 定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 参加灭火演练,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二条网格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掌握网格情况、建立居民家庭 商业服务网点,特殊人群等台账。二。落实,一日双巡,的工作要求。排查火灾隐患,采集消防基础信息。通过,社区E通,消防巡查模块上报.三,按时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四,宣讲消防知识或发放宣传资料、针对孤寡、独居,病残等重点人群,每月开展1次入户关照,五。积极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和技能.六 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 协助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为消防部门扑救火灾提供支持,第十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参照,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较大和影响恶劣的火灾责任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机构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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