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 基坑,开挖。放线 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简称审批科 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 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 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 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平整场地,2 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 4。提供设计高程,5,红线图三份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7 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 第六条 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 交桩 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500或1、1000、第七条 实地检验、移交桩点后、各科。分局,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 准确,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 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 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 1000 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 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 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 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 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 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 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 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 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 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 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 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 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 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测绘科、分局,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 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 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科,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外观。色彩、层高。长宽尺寸.位置 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 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室外地坪.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 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验线、验收核实,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工作。3 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4。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6.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