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坑 开挖 放线。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简称审批科.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 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 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 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 现场测量。标桩 绘图制表,第五条 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 1.平整场地,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 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4,提供设计高程,5 红线图三份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 测图比例1.500或1,1000.第七条.实地检验 移交桩点后.各科 分局.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 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准确.1 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 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制作对比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 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 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 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监察室 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 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 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辖区政府 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 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测绘科.分局。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 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 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 科、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 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 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 在依法核实中 外观,色彩,层高.长宽尺寸、位置 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 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 室外地坪。道路硬化 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 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 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 验线 验收核实、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4。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 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 6.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