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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 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坑.开挖,放线 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简称审批科,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 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 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 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 标桩。绘图制表。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 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平整场地 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4、提供设计高程 5,红线图三份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 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500或1 1000,第七条、实地检验 移交桩点后,各科。分局 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准确.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准确测定 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 点。及其引桩,点 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 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 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 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 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 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 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 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 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 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 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 建工科,监察室。测绘科.分局 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 0、000时 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 科、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 分局,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外观.色彩.层高。长宽尺寸.位置,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室外地坪。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 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 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验线。验收核实,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4、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 6,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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