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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坑 开挖.放线 结构放线 正负零验线 竣工验收核实 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简称审批科 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平整场地,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 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 4。提供设计高程,5.红线图三份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500或1,1000 第七条 实地检验.移交桩点后 各科 分局,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准确.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 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准确测定 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 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 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 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 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 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 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 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 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 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 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 测绘科。分局,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 000时,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 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科、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 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建工科 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外观,色彩,层高.长宽尺寸,位置,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 室外地坪,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 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 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 不得规划核实,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验线.验收核实,2 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4 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6 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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