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 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坑、开挖.放线。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简称审批科,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 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执法科 测绘科 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 业主、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平整场地。2 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4.提供设计高程,5,红线图三份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 500或1.1000,第七条,实地检验。移交桩点后 各科。分局。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 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准确、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 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 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 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 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 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 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 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 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 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 勘测设计院、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 街办,社区参加、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测绘科。分局.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科,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放线 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外观.色彩.层高 长宽尺寸 位置,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室外地坪。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 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 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 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验线,验收核实、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工作。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4、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 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 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6。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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