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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验线 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国家,省、市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 基坑,开挖,放线。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简称审批科、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 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 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 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 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 局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 辖区分局参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 平整场地,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4.提供设计高程.5 红线图三份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 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500或1,1000,第七条.实地检验、移交桩点后,各科 分局 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 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 准确,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 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 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 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完成基坑放线后。到审批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 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 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 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社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 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 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 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监察室,执法科 测绘科。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 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 辖区政府。街办。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 CJJ61 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测绘科,分局,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 000时.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 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科,分局 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 中作好记录并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形成测量技术报告.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 外观 色彩。层高、长宽尺寸 位置,标高。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 室外地坪 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 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 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 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第十九条 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 验线,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 擅自放线,验线,验收核实。2 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 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 4.未经放线。验线或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 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6、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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