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切实加强规划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审批规划高效,科学实施,根据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规章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各县市区,镇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坑.开挖,放线、结构放线、正负零验线。竣工验收核实,各工作环节须按附表及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简称审批科 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放线、并提前完成测量预放线等工作、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建设工程科,市政工程科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建工科负责 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负责,局监察室 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参与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行政审批科提出规划放线申请、在申请规划放线前、业主。相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1。平整场地.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3.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4 提供设计高程,5。红线图三份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 7,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第六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抗拒天气因素顺延、包括现场测量标桩、交桩、相关资料整理在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测图比例1,500或1,1000,第七条,实地检验,移交桩点后,各科,分局。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参与放线单位均应在.十堰市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上签字,第八条.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须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全面、准确。1 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 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 设置引桩.点 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 3 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4、实测图附带地形绘制图 比例尺为1 500或1.10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制作对比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 第九条,建设单位凭,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 完成基坑放线后 到审批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第十条,房屋建筑在完成地基处理,基槽挖掘后.在基础工程施工砼浇注之前,建设单位持,十堰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审查表,向建工科申请结构放线技术核准,放线记录由市勘测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 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局存档二份 执法科、监察室、区,街办 社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若该记录不能当场制作。勘测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 放线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检验。现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 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之后一并审核盖章 规划放线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将经审批的.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转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将结构放线记录单中放线数据录入、建设工程放线审查表、中、经现场核实开挖结构柱与放线时定位不一致 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不予复核。须依法整改处理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 方可进行基础施工,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的放线经办人员均应在,十堰市建设项目结构放线审查表、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结构放线核准由建工科负责。监察室.执法科,测绘科、辖区分局,勘测设计院,城管执法局、辖区政府,街办,社区参加。第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科按规定程序放线,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向市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 管顶标高、辖区政府,街办 社区依法监督并签字,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须报市政科核验 由市政科组织勘测设计单位 按照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验线由局执法监督科,后简称执法科,负责。建工科,监察室 测绘科、分局 勘测设计院参加,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科申报验线审批手续,经现场核实、建筑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 验线审批要求方可进行主体施工、规划验线复核不合格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执法科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合格 科 分局,院经办人员在、十堰市建设工程验线审查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 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第十六条。放线,验线结束 形成测量技术报告.由测量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工作由执法科负责,监察室,分局,建工科,勘测设计单位参加、在依法核实中.外观 色彩。层高 长宽尺寸,位置,标高 功能等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及建筑红线要求、施工用房.围墙等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室外地坪,道路硬化,各项公建配套,绿化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须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并与红线.放线.验线图比对。形成竣工核实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核实证明附图,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环节核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步核验,负责各环节核验工作的责任科室。分局发现核验不合格.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放、验线、核实。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核实 第十九条.虽经规划审批但未经规划放线,验线 擅自开工及核实与红线不一致均为违法建设,不得规划核实 不得办理产权及投入使用.并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报,三违办,城管综合执法局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核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 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 验线,验收核实.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核实工作,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假 4 未经放线 验线或放线.验线,验收核实不合格的,就以合格准予办理,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文书。建设单位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环节建设、6 通知单位派员参加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