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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 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 1986 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1,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路 街。巷,里 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 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 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 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 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 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等、第三条 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 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 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 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 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 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 不重新命名、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 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 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 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 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 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 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 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 均为标准道路名称 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 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 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 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 交叉口 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交通 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 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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