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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 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 1991 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十堰市城区内、道 路 街,巷。里,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 以下简称道路 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 大道 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 3。街 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 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 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 大桥.作为通名 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 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 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 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 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 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 不重新命名,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 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 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 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 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 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 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 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 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 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 有名称必有标志,2 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 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 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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