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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 28号令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路,街,巷,里。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 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 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 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 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 4 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 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 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 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 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 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郧阳文化 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 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 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民本文化 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 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 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 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 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 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 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 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 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 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 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 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 住建 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 7 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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