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 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 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路,街,巷.里,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 2 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 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 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 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 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5、桥 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 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 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 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 地理和产业特征,4 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第四条 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 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 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 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 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 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 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 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 并提交申请报告 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 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 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护,5 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 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 有名称必有标志 2 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 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 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