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十堰市城区内,道,路,街,巷,里 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 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 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 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 里 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 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 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 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 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 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 外文字母、外国地名 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 重音。已命名的道,路 街.向两端扩建延伸 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 不重新命名。第四条 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 编制道路名称规划 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 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 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 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 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 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 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民本文化 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 3 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 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 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 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 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 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 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 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 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 涂污地名标志的 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 规划 住建.交通 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 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