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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 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 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 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路。街,巷,里、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 1,大道 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 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 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 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 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 XX北路 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 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 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第四条 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 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 东部片区 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 以融入汽车文化 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 4 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 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 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 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 具有法定性 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 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 样式 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 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 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 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 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 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 各乡镇 街办 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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