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 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 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路,街、巷,里,桥梁。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 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 路 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 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 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 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XX北路 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 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 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 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 7,一路一名 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 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 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 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 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 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民本文化 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东部片区 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 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 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 并提交申请报告 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 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 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 3 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 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 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社会各界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 对擅自修改 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 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 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 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 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