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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 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 1991、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十堰市城区内,道 路。街 巷 里。桥梁 隧道等地理实体.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 更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2 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 次干道 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 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大道,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 XX南路。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 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 2 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 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 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已命名的道,路。街、向两端扩建延伸 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郧阳文化、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 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 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 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 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2 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 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 山水文化 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登记,填写 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 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 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受法律保护,5 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 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 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 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 样式 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 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 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污地名标志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 住建.交通 公安,城管执法,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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