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28号令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十堰市城区内。道,路 街。巷 里,桥梁 隧道等地理实体 以下简称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 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 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 2、路 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 次干道、3、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4,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 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5,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 立交桥 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6、隧道,地下通道 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大道 路的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为,XX南路 XX北路、等.第三条。道路命名的基本原则.1,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2 尊重群众意愿 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4 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5,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 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名时,应由拟冠名单位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命名,6,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 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7 一路一名。不得重名.重音 已命名的道,路,街 向两端扩建延伸、不超过6000米的、仍使用现定名称,不重新命名 第四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1。编制道路名称规划 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郧阳文化 武当文化、山水文化、汽车文化等文化元素的合宜名称,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2,道路名称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提前商请地名主管部门确定拟纳入规划建设的道路名称、3 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 第五条.道路命名的空间布局,对新规划建设与未命名的道路、按照地理方位.分区域,分片区予以命名或更名、同一片区相邻道路的命名或更名、应尽量系列化。序列化,层级化,以方便群众识记、1.中部片区。以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民本文化。武当文化元素命名为主,切实体现城市的人文情怀 2。东部片区。以融入工业文化.汽车文化元素命名为主 着重体现城市的产业特色,3,西部片区,以融入汽车文化 商业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突出体现城市的现代气息.4。北部片区.以融入郧阳文化,山水文化。汉江文化元素命名为主,着力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第六条 道路命名的申报程序,民政部门是各类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 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 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2、道路建设所在地区级地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经审核登记 填写,十堰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命名更名申请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暂用名、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3,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各区申报的基础上。经实地核查,依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名称规划确定道路正式名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均为标准道路名称。与其不一致的原道路暂用名即行废止,标准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具有法定性 受法律保护。5,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 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使用标准道路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对擅自修改,变更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 管理和维护、1,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2。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3,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 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 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 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5。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 涂污地名标志的 地名主管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规划,住建 交通 公安.城管执法 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道路标志设置后,各乡镇 街办、社区应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护 7.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不足部分可由地名主管部门通过市场运作筹集,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