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 加强建筑工程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的管理,根据、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等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主动降低地下水水位或水压的一种人为活动.第三条、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有偿使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实施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前,必须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经许可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必须按相关法规的要求,设置水质,水位监测设施。安装计量水表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建设单位作为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工程的责任人。应当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六条.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组织.工期,含水层分布及补迳排关系,降水对地下水资源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处理措施,第七条.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用水论证报告表、月排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排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月排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年排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到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月排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报告表式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加强对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量和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测工作应当从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前按设计要求实施 至疏干排水或者降水工程完成后结束、具体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确定.第九条,建设单位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核准 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水井进行封填、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水资源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 168号,执行.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除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不得减免,第十三条。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因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影响他人生活或者生产 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六条,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未按本办法要求实施 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管理中应当依法依规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