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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12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33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 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 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 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六、将第九条第一.二、四款修改为.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 依法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 涉及违反土地.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二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删除。十三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以外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职责调整后涉及规划部门职责划归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机构改革中部门名称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并对原文有关文字作了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2008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 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 交通运输,园林,公安 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 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是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 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 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 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里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第九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 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第十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三章.巡,查,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 组织街道 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 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 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二 机关和部队驻地 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 综合改造的区域.四。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街道 乡镇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 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 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 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六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 做好巡查记录、二 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 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发现有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及时通知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 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四章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处置,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 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罚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 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具体会审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 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四条,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第二十六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 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八条。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1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街道,乡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1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 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二 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三.1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一 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二。未按照规定巡查的、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可以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 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五,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第三十四条、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未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 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以外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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