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 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上述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 安全至上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及结果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交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用地环境、工程特点及水文地质.施工难度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勘察设计方案、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规划进行审查 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 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第十条对结构复杂的桥梁 隧道,港口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实施监控,保存施工监控资料并送交建设单位。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施工管理工作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四.在同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多方委托 五,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 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二 项目审批文件,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 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五、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第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第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的路基。基层,桩基础、基坑、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 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测。施工单位在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检测制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交。竣,工验收检测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交 竣 工质量检测,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相关检测费用列入工程管理费中,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组织交.竣 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安全。并按照规定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监理负责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签字确认后予以支付,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书.二。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情况,三.项目建设。勘察设计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四。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五 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技术措施 六。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本条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在委派的监理人员中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并填报安全生产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表.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指派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 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以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 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建议组织施工单位制订整改方案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地下水下作业设备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的,上述设施设备应当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属于特种设备的 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清晰、完整。第二十八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订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告义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对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二,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对不合格工程、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返修,三。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四,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约谈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相关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 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 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 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