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项目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省 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教育费附加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 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城建等基础设施、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制度,二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三。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业主。责任制 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区发改委是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报告、负责项目推进的综合协调。监督稽查等工作、二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参与概算评审并确定建设工程拦标价,批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决算、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建设工程拦标价审计。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督促指导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对参建各方的建设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及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区规划、交通交管,水务.环保。城管,消防.人防、园林,安监 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对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编制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议 二 参与项目的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拟建项目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文件,经初审后上报区发改委审批,三,配合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第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采取公开招标产生.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第三章、年度计划及资金安排、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储备项目库制度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第十条、区发改委依据经区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年度专项建设计划,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会同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建设资金年度安排.并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 投资比例 阶段性审计报告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予以清算.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第四章,项目审批。第十三条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5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200万元.含200万元 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实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 需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提供修建性规划的批复,二,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区债务委员会,区债办.的意见.五、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七、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八。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及其附送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发改委审批。对于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含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 条件,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六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八。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送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发改委审批、对于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说明书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需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房屋建筑 或修建性规划,市政项目、二.消防 交管、人防 抗震。水务,防洪,园林,文化.卫生防疫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查意见 三。水文,地震、地质、房屋结构安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 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区发改委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评审,经与区财政投资评审衔接后。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征收资金变化及人工材料上涨等情况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投资额的10.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批复调整概算文件,初步设计变更较小、单项费用需进行概算调整的项目,在不突破原概算总投资额度的前提下。项目建安工程费 其他费用及预备费之间可相互调剂使用.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完成项目建设书审批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 报区财政局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未经批复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验收手续、固定资产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报区发改委组织综合验收。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项目稽察和审计.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查 并向区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第三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第三十二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具有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再监督。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违法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 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 均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 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