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叉用地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交叉用地矛盾。有序推进我市市政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项目。是指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环卫、路灯,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用地,是指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市政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内土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平台公司及市。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第五条,市政项目交叉用地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或者下达的打包平衡方案。年度城建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按照批准规划开展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项目建设工作,二,支持城建原则,各市级平台公司及市.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市政项目的实施 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加快市政项目进度、三,费用合理原则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特点 合理确定和调整权属人之间的用地费用。四 统一拆迁原则、交叉用地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由明确的业主委托所在区统一负责 第二章 用地实行分类处置 第六条.对既有市政项目进行改造或者市政项目建设需部分永久占用另一既有市政项目用地.且不改变原土地属性的 可无偿使用项目用地.但需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后恢复原有设施功能。第七条 同时实施的不同市政项目共同使用规划市政用地的 由先建设者作为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承担土地成本、并拥有土地权属 后建设单位不改变原土地权属的.可无偿使用项目用地,但需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后恢复原有设施功能。先建设单位因审计等原因需要对土地占用情况给予说明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明确,对已抵押的打包地块 在办理土地权属调整时,应当事前征求土地抵押权人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项目占用或者使用已完成的储备土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市政项目地上工程部分.包括地面以上的高架桥 地面的绿化,管线.道路、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等.其项目占用土地影响部分储备土地不能开发使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占用部分土地的成本费给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或者通过规划部门调整土地开发强度的方式给予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土地占用补偿.并拥有土地权属 二。市政项目地下工程部分 包括轨道交通。深埋的管线等.其项目使用土地不影响储备土地开发使用的.建设单位可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并支持在土地出让时纳入整个地块一并出让开发.对其下方存在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用地规划条件予以控制。第九条.市政项目占用或者使用未实施的储备土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市政项目地上工程部分。包括地面以上的高架桥 地面的绿化.管线 道路,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等。由使用单位或者明确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其项目占用土地影响部分储备土地不能开发使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土地占用成本。并拥有土地权属、其项目使用土地不影响储备土地开发使用的.由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承担土地成本,并拥有土地权属 建设单位可无偿使用.二、市政项目地下工程部分,包括轨道交通,深埋的管线等,由使用单位或者明确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其项目使用土地不影响储备土地开发使用的。由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承担土地成本,并拥有土地权属.建设单位可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并支持在土地出让时纳入整个地块一并出让开发,对其下方存在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以规划条件予以明确,第十条 储备土地规划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已完成的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其土地成本纳入储备土地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拥有土地权属、二,未实施的储备土地 由明确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委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承担土地成本,无偿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拥有土地权属 第三章,用地及成本确认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内交叉用地权属确认及其调整由国土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确定.并明确其土地权属人、第十二条、对市政项目占用或者使用储备土地是否影响储备土地开发,由国土规划部门确认,第十三条、交叉用地土地成本以用地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及其财务费用等综合成本为依据.由中介机构审计,经双方协商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报国土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对交叉用地没有直接发生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支出的。以用地基准地价为依据、由中介机构评估土地费用 经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土地成本费用一旦确认、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协议。完善手续 土地划出单位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承担土地成本的市级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土地成本款项 对土地成本支付暂时未达成一致 但项目建设在即的,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的意见将土地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第十五条 支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用地实施土地综合利用 一,地下设施,如轨道交通、排水设施等.不影响地面开发的,应当复合开发利用,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地面土地开发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二 因市政项目建设减少了储备土地、导致储备土地.或者打包平衡土地、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在开发强度合理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规划部门可适当补偿储备土地。或者打包平衡土地。开发指标、三、轨道交通站点 绿化用地周边土地在开发强度合理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规划部门可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