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6日、娄底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3,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的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 的消防工作考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组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于每年1月中旬前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和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四个部分.第六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以及各县.市、区 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并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 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于开始实地检查时提前1个月下发,第七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县 市、区,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依据,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对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附件、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