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云浮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进行的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 不含以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无配建要求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政策制定 指标确定。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云城区和市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规编委.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第四条,配建方式,配建可采取。新开发项目内实物配建 或 异地委托配建。方式、新开发项目内实物配建 方式是指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异地委托配建,方式是指对不宜在该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内配建保障房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申请,以缴纳 异地委托建设资金 的方式代替实物配建。异地委托建设资金 缴纳额,市城区上一年度一手普通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销售均价,配建的总建筑面积.与实物配建比例一致。项目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2个月内,须将,异地委托建设资金,缴入市城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帐户 专款专用、第五条,建设要求.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二,保障性住房配建套型建筑面积.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三,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以栋 单元或纵向半个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第六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指标,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三。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 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配建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四。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 应按照规划条件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等指标进行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 应在规划方案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并提供。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方案 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示,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八条.开发单位应当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九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或自行组织实施 开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障 维护等义务、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并直接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保障性住房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该项目商品房的产权初始登记,第十一条,各县。市、工业园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 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云府办。201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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