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全面实行驻矿安监员住矿监管制度。安监员必须住矿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矿井一矿一名安监员.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二矿一名安监员的标准,配强配足驻矿安监人员,并建立驻矿安监员定期异地交流,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四条,全面落实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实行24小时监管 并实行向煤炭监管部门日报告制度,督促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第五条、严格产业准入 规范开采秩序.新建矿井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娄底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产能要求及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按照开一关一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六条 提高办矿标准,完善退出机制 要进一步减点扩规,不断推进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形成以煤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建立煤矿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一。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扩界的。二.超深越界拒不退界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31日前,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9月30日前未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四 副井、风井违规出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五,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执法指令 仍然组织生产的、六,煤矿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或年度内发生2次较大死亡事故的.第七条,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矿长登记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将本矿的主要投资人及投资额,矿长等情况上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和矿长发生变更,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条 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如下要求进行配备 其中3.6万吨 年的矿井3人.采矿,地测 机电各1人、6。9万吨,年的矿井5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2人.地测 机电各1人,9。15万吨、年的矿井7人 总工程师1人 采矿3人、地测.机电,通风各1人,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10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3人,机电。地测 通风各2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专职防突技术人员,6万吨,年,含6万吨,年 以下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业防突队伍.6万吨以上.年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12人的专业防突队伍,水患严重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4人的防治水专业队伍、第十条。煤矿必须与附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配备辅助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 并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天.安全 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天。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跟班.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强化班组长制度建设。实行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制 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建制 矿井各作业头面必须以班组为基本单位 每个班组必须配备正,副班.组 长,每班至少有一名正、副、班组长现场带班。班,组,长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班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排查.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和组织紧急避险,第十三条,煤矿必须推广和应用采掘新工艺、淘汰落后采。掘工艺,凡是有条件的煤矿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使用金属液压支架支护或柔性掩护支架支护,煤,半煤岩,巷采用金属支护,岩石巷道采用锚喷,砌碹支护。推广应用机掘工艺和机采普采工艺、第十四条、煤矿必须科学定员 定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6万吨、年.含6万吨、年 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6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 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做到传感器种类齐全.安装位置准确,并定期进行检定,标校,矿井抽采系统要符合瓦斯抽采规范、达到抽采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水患威胁矿井必须按照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采取长短探措施,图纸上必须标明采空区及采止线和水患区域,未经批准严禁带压开采,第十七条。建 立,查大隐患.防大事故 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报告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要做到整改措施 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销号,五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台帐 明确监管责任人 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予以公示。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煤炭 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相关责任 督促整改到位,第十八条。煤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产整顿.一。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二、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自燃发火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三.矿井违规串联通风的,四,突出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运转不正常的 未落实先抽后采.掘 的、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升级及运行不正常的、六 水患矿井未落实综合防治水措施的,七.自燃发火矿井未建立防灭火系统的、八、有条件的矿井未实行正规工作面采煤的、九。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超深越界生产的、十 凡副井,风井未撤除相关设施或非法组织生产的。十一、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停产整顿矿井 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供应并封存火工产品,煤矿企业从被责令停产整顿开始.3个工作。日内必须制定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经乡 镇,安监站报县。市,区.煤炭局审查批复。公安部门同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 煤矿企业根据煤炭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整改完 成后 停产整顿指令由县级有关部门下达指令的、由煤矿向县级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县级煤炭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县。市,区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必须向县,市。区,市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 县,市。区。市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继续停产整顿,并在30天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