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全面实行驻矿安监员住矿监管制度.安监员必须住矿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矿井一矿一名安监员。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二矿一名安监员的标准、配强配足驻矿安监人员,并建立驻矿安监员定期异地交流 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四条,全面落实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实行24小时监管,并实行向煤炭监管部门日报告制度,督促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第五条。严格产业准入 规范开采秩序 新建矿井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娄底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产能要求及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按照开一关一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第六条 提高办矿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要进一步减点扩规.不断推进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形成以煤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建立煤矿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一.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扩界的。二,超深越界拒不退界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31日前、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9月30日前未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四,副井,风井违规出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五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执法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六,煤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或年度内发生2次较大死亡事故的,第七条。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矿长登记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将本矿的主要投资人及投资额、矿长等情况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和矿长发生变更 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第八条。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如下要求进行配备,其中3 6万吨 年的矿井3人、采矿、地测.机电各1人.6,9万吨,年的矿井5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2人,地测,机电各1人.9 15万吨,年的矿井7人、总工程师1人 采矿3人 地测.机电。通风各1人,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10人,总工程师1人、采矿3人、机电,地测,通风各2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专职防突技术人员,6万吨.年,含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6人的专业防突队伍 6万吨以上,年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12人的专业防突队伍、水患严重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4人的防治水专业队伍,第十条,煤矿必须与附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6万吨 年及以上矿井必须配备辅助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并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天,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天、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跟班。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强化班组长制度建设,实行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制。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建制,矿井各作业头面必须以班组为基本单位、每个班组必须配备正.副班.组,长,每班至少有一名正,副。班组长现场带班,班,组,长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班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排查.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和组织紧急避险,第十三条、煤矿必须推广和应用采掘新工艺 淘汰落后采。掘工艺.凡是有条件的煤矿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使用金属液压支架支护或柔性掩护支架支护,煤 半煤岩,巷采用金属支护 岩石巷道采用锚喷。砌碹支护,推广应用机掘工艺和机采普采工艺.第十四条,煤矿必须科学定员、定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 超能力组织生产 6万吨。年、含6万吨。年 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 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6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做到传感器种类齐全。安装位置准确,并定期进行检定、标校、矿井抽采系统要符合瓦斯抽采规范、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第十六条,水患威胁矿井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 疏 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 采取长短探措施,图纸上必须标明采空区及采止线和水患区域、未经批准严禁带压开采,第十七条,建 立、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销号。五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台帐。明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予以公示 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乡,镇 人民政府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 应及时组织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相关责任,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产整顿.一 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 二、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自燃发火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三,矿井违规串联通风的。四.突出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运转不正常的.未落实先抽后采 掘、的 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升级及运行不正常的,六、水患矿井未落实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七。自燃发火矿井未建立防灭火系统的、八、有条件的矿井未实行正规工作面采煤的,九,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超深越界生产的、十。凡副井 风井未撤除相关设施或非法组织生产的.十一、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停产整顿矿井。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供应并封存火工产品,煤矿企业从被责令停产整顿开始、3个工作。日内必须制定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经乡,镇.安监站报县。市、区.煤炭局审查批复.公安部门同时限量供应火工产品,煤矿企业根据煤炭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整改完、成后。停产整顿指令由县级有关部门下达指令的、由煤矿向县级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县级煤炭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必须向县,市 区,市煤炭监管部门申请。经煤矿安监站 县,市,区.市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继续停产整顿。并在30天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不合格的 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