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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粤办函。2016。9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 由志愿.兼职消防队员组成的站点、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与本地区.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配备不少于六人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通信器材。破拆工具 个人防护装备及外线电话,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在设立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六条。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任免.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岗前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三人,同时 建立日常管理。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微型消防站必须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行统一调度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职责任务。第十条、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 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二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接到火警信息后,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本单位火灾现场处置,2 熟悉所在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4 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5、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度,参与处置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 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第十三条、微型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社区微型消防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制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和经费、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 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 第十七条,组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并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员在防火灭火 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第十九条,志愿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 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行政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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